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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

4129浏览2012-03-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关于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的通知》(冀发[2009]15号)要求,2010年年底前,全省要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为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基本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市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制定切合实际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积极推动工作,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

二、参加医保的范围、政策和办法

(一)参保范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参保人员的范围是“3+x”。“3”指的是3类重点人员,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这些退休人员已于2009年年底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全省仍有部分漏统和新增退休人员未参保。“x”是指除此之外,地方要同步解决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群体。

(二)参保政策和资金筹集办法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解决3类重点人员参保问题。截止2009年年底,全省3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已基本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已按比例拨付,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协议书和各市的工作方案,确保2011年年底前,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达到40%。

2、多方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全省仍有部分漏统和新增的3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医保。其参保办法:

(1)漏统和新增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市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资格认定,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统一向国家申请。补助资金标准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计算,并根据各统筹地的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享受相应待遇。

(2)2007年5月前漏统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其参保可参照国家和省解决3类重点人员的政策,参保资金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标准一次性筹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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