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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分割纠纷如何起诉

702浏览2016-07-09

写一份起诉状进行起诉。

本状共3页

民事诉状

原告朱某,男,生于1946年4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水村12组。

原告崔珍x,女,生于1950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村12组。系朱某之配偶。

被告朱春x,女,生于1990年2月2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建始县红岩寺镇xx村12组。系朱某、崔珍x次子朱春华之遗孀。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应属二原告所有的抚恤金19万元,并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朱某、崔珍x夫妇生育男孩3人(1974年2月6日生育长子朱平雄,1976年4月20日生育次子朱春华,1980年6月11日生育三子朱平来),被告朱春x与二原告的次子朱春华于2007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落户于原告家,同年12月17日生育女孩朱金玲。2008年2月,朱春x随朱春华同在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邵兴煤矿打工。同年2月23日,朱春华在该矿井下作业时工伤死亡,矿方一次性给付抚恤金41万元(其中包括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差旅费)。处理朱春华的丧葬等善后事宜已支出4万元左右,抚恤金余款37万被被告全部占有。被告就抚恤金分割问题态度暧昧,觊觎争夺,事经在双方所在地的村干部及亲友多次调解未果。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有关的规定给死者生前抚养、赡养亲属的一种补偿性费用,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慰藉和经济救济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在第29条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具有遗产性质,应由死者的近亲属依法定顺序共同继承。二原告系死者朱春华的生父母,依法享有纷争财产所有权。加之,二原告年老多病,处于弱势,理应从中优先分割。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独自占有,显然于法有违,于情相悖,故二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7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应属二原告所有的抚恤金19万元。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x崔珍x

代书人:姚x胜

20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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