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的孩子对生父母没有继承权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其亲生父母对其遗产也没有继承权。但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第26条:“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收养法》第23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合法收养关系确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上述权利亦包括法定继承权。因此收养关系确认后,养子女可以从养父母处享受法定继承权,但却丧失了对其亲生父母的法定继承权。
但是,养子女对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则应另当别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合法收养的子女对其亲生父母是丧失法定继承权,但是如果确实对亲生父母承担了赡养的义务,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
另外,实践中,亲生父母合法送养子女后,仍然会对子女念念不忘,这种血缘关系不会简单基于冰冷的法律条文而彻底断绝,因此,如果亲生父母希望被收养子女继承遗产的,尽可能生前对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发生纠纷。
【案例解析】
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孩子从小被送给他人抚养,亲生父母是否还享有继承权?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7日披露,该院判决一起继承权纠纷,亲生父母对已送养他人抚养长大子女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死者钟某系被告杨某之夫,原告张某系死者钟某之亲生母亲。1966年间,在钟某8个月大时,原告将其送给他人做养子,并由他人抚养成人。2014年3月20日钟某在煤矿上班时不幸发生事故死亡。
事发后,矿场与钟某的妻子杨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死亡赔偿款、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然而原告张某认为钟某系其亲生子,与钟某有来往,钟某生前对原告也有照顾,因此认为其对该项赔偿款也享有继承权。双方就赔偿款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1966年原告将钟某送给他人做养子,由他们抚养成人。1966年国家的《收养法》尚未颁布实施,钟某与他人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即与其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除,因此,原告对死者钟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说,《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既然钟某从小被人收养,其与原告张某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原告当然无权继承钟某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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