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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放假不给员工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495浏览2017-07-06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企业采取月薪制,也即意味着大多是情况下:

1、停工停产一个月内的,员工不干活,用人单位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停产超出一个月的,则可以分两种情况发放工资:

(1)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发放工资。也就是自第二月起,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公司要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定。烟台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的70%。这里2-(1)要注意,如果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规定中说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但是最为企业你一定要给员工正常的工资啊,否则以后谁还给你干啊!(当然你和员工也可以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回家等消息”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不给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所以,你可以由此提出辞职。并请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补偿的标准是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并且可以请求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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