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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孕妇在深圳生育需要哪些材料

2781浏览2018-05-23

一、查验的材料:

各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急诊除外)前,需核查孕妇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证明”。无需再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由孕妇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证明出具方式如下:

1.户籍人口的办理。

1、拟生育一孩的。凭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核发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的同时,由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拟生育二孩的。凭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批准生育二孩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流动人口的办理。

1、属符合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的,在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同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属其他情况的,根据我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时分别由现居住地生育登记备案的社区工作站或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查验的程序

1.各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孕妇首次孕检时,需核查孕妇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有证明的在其《母婴保健手册》盖上有查验单位和日期的“已验证”印章,对无证明的盖上有查验单位和日期的“无证”印章,并督促其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2.对再次来孕检时仍未持有证明的,需再次加盖“无证”印章,并再次督促其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并将其有关信息于当月3日将上月登记的《无证生育登记表》集中反馈至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所在区人口计生局。

3.各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对孕妇提交的“计划生育证明”要按月整理归档,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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