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包括种源、技术、场地、饲料等,交原件,需盖章。
2 0 纸质 申请人 2 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报告
内容真实,交原件,签名或盖章。
2 0 纸质 申请人 3 县级林业部门审核意见
内容真实,交原件。
2 0 纸质 行政机关 4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内容真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供种源单位盖章。
0 2 纸质 行政机关 5 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
如涉及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供,交原件。
2 0 纸质 申请人 6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内容真实,收原件。
2 0 纸质 行政机关 7 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
企业需提供,内容真实,核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或签名。
0 1 纸质 行政机关 8 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或签名。
0 1 纸质 行政机关 9 饲养人员技术能力
需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核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申请盖章或签名。
0 2 纸质 行政机关 10 驯养繁殖场所必需的设施证明
需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核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或签名。
0 2 纸质 行政机关 11 驯养繁殖场固定资产投入证明材料
需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或签名。
0 2 纸质 申请人 12 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核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需盖章或签名。
0 2 纸质 行政机关 13 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
如涉及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供,核原件交复印件。
0 2 纸质 行政机关 14 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
如涉及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需提供,核原件交复印件。
0 2 纸质 行政机关 15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内容真实,交原件。
2 0 纸质 行政机关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南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三楼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单位审批的,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条 从事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广东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三证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局统一印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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