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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包括押解在途时间

1915浏览2012-07-06

1.从拘留的实质看,押解在途符合拘留的实质特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查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同于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它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措施,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征就在于剥夺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措施。押解的过程同样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也是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在计算拘留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2.从立法的精神看,押解在途时间不属于刑诉法中“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范畴。有人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从立法的精神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应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而不应包括押解在途的时间。

3.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将押解在途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体现了人权法治的要求。人权保障,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和发展程度,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也包括对违法犯罪人员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应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的执法观念,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押解途中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时间,那么也就意味着即使嫌疑人将来被判了刑,在途时间也不能折抵刑期,岂不是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

此外,有观点反对将押解在途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主要是考虑到,有时路途时间很长,如果将路上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将严重影响办案期限。这种反对的理由笔者不能苟同,法律规定办案期限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嫌疑人的权利,防止嫌疑人被无限期的羁押而侵犯到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为了保障办案期限而将押解在途的时间排除在刑事拘留时间之外,这无疑是与法律规定办案期限的初衷相违背,办案期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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