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学生会判几年
近日,有多名大连学生家长和知情人爆料:大连中山区某寄宿制中学发生男教师长期猥亵全部男生,目前涉事老师已经在上周被警方带走调查。
据爆料人称,“大连某中学三年四班男班主任猥亵全班男生三年,前几天已被带走调查,该男性班主任已结婚且育有一子女,其妻子也是瑞格中学某教师,学校因此事连期末家长会都取消了,昨天好像一年三班男班主任也因为有女生举报遭到猥亵被带走了。”以上内容还有待大连警方的进一步核实。
1月17日,国搜法治频道根据网络反映情况从有关部门和知情人处了解到,此事在学校已经引起很大影响,根据学生家长的举报,涉事的男教师已经被刑拘,至于具体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而据多名学校家长反映,学校确实取消了期末非常关键的学校家长会。
截至18日9时,由于正值大连中小学放寒假,多次联系涉事学校已经没有取得回应。
2013年,江西省东乡县教师杨某数次将刚下晚自习在学校操场等同学的女生小娟(化名)强行带往学校后门,抱在怀里对其进行搂抱亲摸,后因被害人呼救、同校老师路过方才罢手。这名女生被老师猥亵一事在学校传开后,因不堪被同学耻笑,在自己租住的地方用玻璃割腕自杀。
与已经有性知识启蒙和反抗意识的中学生相比,对小学生猥亵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在曝光的案件中,不少教师都是先后猥亵、奸污多名幼女,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仅因偶然原因,才被发现。
关于教师猥亵、性侵学生案例,媒体和学界有太多分析。多集中认为学校应该在性教育中起主导作用,而我国目前学校性教育严重滞后,校方对教师的管理缺陷和一些教师的素质问题造成学生不断遭受性侵害。即使事发,家长也会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私下了之”,学校出于维护校方声誉的目的息事宁人。这些不正当的处理都助长了一些教师一己私欲。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更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主体身份自然包括教师职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提到,“考虑到这些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本身就违背了应负的肩负职责,严重挑战了社会的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相对比较隐蔽,持续时间很长。”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由于少年儿童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反抗能力较差,性侵行为在他们身上时有发生。教育部门及家长要加强性侵犯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更多幼童遭受性侵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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