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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口头承诺违约怎么解决

1492浏览2016-07-26

口头承诺如果是在订立购房合同过程中,应当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但实务中口头承诺证明难度较大,建议采取适当方式固定证据。

《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承诺算作是合同的约定内容!但这需要证据证明如果证明是为事实并且是开发商故意的另外造成了损失的话,可以认定是欺诈!

【相关案例】

这里可以敲墙,那里可以改造,很多市民在买房的过程中都会听到售楼处销售人员这样那样的承诺。

南京市民董星辰、韦倩在得到售楼小姐表示可以将次阳台侧边凿掉并重新砌墙的承诺并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在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时,售楼小姐却又说将来不可以砌墙,这令董星辰顿感受骗,多次要求开发商南京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定金,均没有成功。开发商的理由是,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为此,董星辰和韦倩将朗润公司告到了法院。

罗双江售楼小姐承诺变卦买房人告开发商

董星辰、韦倩一审诉称,2015年8月8日,其与朗润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一份,约定购买朗润公司开发的“未来家”项目某幢1503室商品房。同日,董星辰、韦倩向朗润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

协议签订前,朗润公司的销售人员钱梦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凿掉并重新砌墙,做成与样板房一样的房间。董星辰、韦倩与钱梦再三确认后决定认购上述房屋。同年8月15日,董星辰等前往朗润公司售楼处准备支付剩余首付款11万元,出于慎重考虑,其让钱梦与销售组长确认,钱梦往返确认了两次,第一次说要与物业协商,第二次答复是不可以砌墙。

董星辰深感受骗,多次要求朗润公司退房退定金无果,遂将朗润公司告到法院,认为朗润公司构成欺诈销售,要求朗润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朗润公司提交《认购协议》、《签约须知》和样板间照片称,按照《认购协议》约定,董星辰、韦倩应于2015年8月12日前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董星辰、韦倩无故未按时与其签订预售合同,违反了约定,所以不能退定金。说朗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也与事实不符。

公司在样板间用图文的形式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次阳台交付时的状态,《签约须知》亦明确写明交付时房屋阳台不封闭,是否封闭阳台是购房人成为业主后的事情,朗润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无须作出所谓承诺。买房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限制董星辰、韦倩则认为,双方争议的是朗润公司是否承诺过可将次阳台侧壁凿掉并可重新砌墙,而不是房屋交付时阳台是否封闭。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董星辰、韦倩提供了录音资料和样板房照片等证据。朗润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销售人员向董星辰、韦倩说明可将阳台与储藏室改造成房间,并不能证明向董星辰、韦倩承诺可将次阳台侧边墙壁凿掉并重新砌墙。董星辰、韦倩还认为,《认购协议》是朗润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明显限制了他们的权利。朗润公司应返还定金2万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销售的规定,增加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售楼人员承诺存在误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已明确载明朗润公司工作人员个人的任何口头承诺均为无效,也就是说,即使朗润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口头承诺,董星辰、韦倩亦应知晓该口头承诺是无效的。判决驳回董星辰、韦倩的诉讼请求。

董星辰、韦倩不服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签约须知》中约定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显然属于免除朗润公司责任的条款,亦有违诚信原则,故应当认定上述约定条款无效。

录音证据可以反映出钱梦的介绍致使董星辰等产生错误认识,所以朗润公司存在过错,董星辰作为购房者亦存在过错。南京中院判决朗润公司返还董星辰、韦倩定金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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