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退伙要退钱吗
【案情简介】
阿亮与两朋友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后因经营不善该餐馆长期亏损,阿亮愤而离开,自此再未参与餐馆的经营,其自认为已退出合伙关系,但其实并非如此。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何湾法庭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阿强、阿亮及阿飞系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聚会。2015年2月,三人合伙做生意——共同出资经营一家餐馆,阿强为负责人。合作伊始,三人齐心协力,合作较为愉快,每天上门就餐的客人也不少。
但后期,受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餐馆生意渐显惨淡态势,加上三人经营理念不同,阿亮与另两位合伙人产生了矛盾,遂不辞而别外出打工,对餐馆经营状况不问不理。
由于近一年未参与餐馆经营,阿亮自认为自己就算从餐馆退伙了。可2016年3月,阿亮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房主因三人经营的餐馆拖欠3万元房租,将三人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亮未经阿强、阿飞两合伙人同意,单方面离开餐馆,并不能算作退伙,作为合伙人的阿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合伙期间所欠房租承担连带给付义务,遂依法判决阿亮与其合伙人一并承担餐馆经营期间所欠房租3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解读】
要退钱的,具体金额由合伙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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