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的定义是什么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试行)》”)第2条针对滥用职权罪的界定,阐释了滥用职权的表现:“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这实际上是从两个方面界说滥用职权:(1)超越职权而违规;(2)违规而行使职权。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在滥用职权罪的界定上,重申了上述《立案标准(试行)》的表述,固然其所认定的滥用职权同样表现为上述《立案标准(试行)》所述的两个方面。
即使有了这个相对明确的关于滥用职权内涵的界定,学术界对此问题却并没有达成一致共识。总体而言,对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表现方式有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几种观点。
采取二分法的学者主要是以前述《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为依据,认为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此为通说。作为统编教材的通说后来对此也有所修正,但还是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滥用职权罪中的“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行为人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二是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超越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修正还是以《立案标准》为基础的两分法,主要是认为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主张三分法的论者主要是基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以及认为滥用职权应当包括不作为方式,将滥用职权的情形分为三种。至于具体划分为哪三种行为表现则主张不一。一种主张认为滥用职权行为可以表现为如下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擅权妄为,即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出了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三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行为的三种行为方式包括:行为人滥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的行为;行为人超越职权的行为;行为人违反特定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
赞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基于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将滥用职权的情形列为四种: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应当说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判定直接决定了司法实践中个案的是否成立,因此这一问题很有研究的必要;而正如上所列举的,正是这样一个似乎不证自明的问题(立法只是通过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了“滥用职权”四个字,似乎在立法者看来何谓滥用职权并非难事)从司法解释到学者间的争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