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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减免诉讼费

4460浏览2016-11-25

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地;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2.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地残疾人、还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司法救助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2、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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