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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方式的优缺点

4368浏览2017-04-25

股票承销方式的优缺点

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十日,不能超过九十日。

股票的承销方式有哪几种?他们各有什么特点?

1)尽力代销方式

尽力代销方式下,投资银行与股票发行企业之间是单纯的代理关系,仅从推销企业股票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由于不承担股票发售不出去的风险,投资银行也不会从发行成功中获得额外的报酬。代销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采用:

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

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

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绝大多数的尽力代销采取了全部或无效的做法,即在预定日期之前未售出规定的最少数量的股票,则取消此次发行。

除了这种做法之外,一种替代性的做法是“最少/最多”(min/max)条款,它允许企业规定一个销售量的范围,最高发行额度是此次发行的最大目标,但若达到最小额度,此次发行也将进行。以最小/最多条款代替全部或无效条款,将使尽力代销发行成功的可能性增加,从而避免浪费承销商的时间和精力。

特点:

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③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2)包销方式

这种方式最为常见,即通常所说的全额包销。在全额包销下,作为包销商的投资银行或承销团以低于股票发行价格的较低价一次性买下所有将发行的股票,然后再按事先约定的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在投资者认购不足时,承销商则以自有资金消化未出售的股票,而在投资者认购数量超过股票发行数量时,承销商仍需按确定的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全额报销中,投资银行的承销费来自于所承销股票的价差收入。

与全额包销相类似的一种承销方案是余额包销,又称助销,指承销商在约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向投资者发售股票,在截止日未售出的股票则由承销商包销。余额包销的承销费用由承销商向发行企业另行收取。目前国内股票发行采取的均是余额包销的发行方式,而在美国这样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多数大宗股票的发行则是全额包销。

特点:

①无论股票售出与否,代理机构都必须在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包销的资金如数拔付发行者,发行者可以迅速得到所需资金;

②代理机构承担了全部股票的销售风险,收取的承销费也比较高,一般在1%左右,股票发行者要承担较高的筹资成本。

3)自我承销

在美国,也有相当数量的小企业的股票发行并没有投资银行的参与,这种股票发行方式被称作自我承销。虽然美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承销商才可以发行股票,但投资者习惯上还是不喜欢那些自我承销的股票,因而筹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公司很少采用自我承销的方式。脱离承销商自我承销的股票发行在美国也并不少见,采取这种发行方式的主要是一些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发行价在1美元左右的小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采用自我承销方式发行股票的小企业越来越多,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推广为自我承销方式拓展了应用空间。

特点:

①适合融资金额较小的企业,发行成本可忽略不计;

②由于发行没有投资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发行可能相对受限,往往为定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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