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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凭证记载哪些事项

1492浏览2017-05-11

票据结算方式——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教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1、托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2、托收承付办理方法。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①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例如: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单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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