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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案例

2071浏览2017-05-16

7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杨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2月11日5时40分许,在郑新线新野县城郊乡蔡庄公路处,被告人杨平驾驶豫r46653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与步行人陶荣敏发生碰撞、挂擦、拖行,造成陶荣敏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平将陶荣敏从车上拉下,弃于路旁并驾车逃逸,2011年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豫r46653车于2011年1月14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支公司投有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法庭调解,被告人杨平一次性赔偿死者陶荣敏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玉平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致使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杨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平的犯罪情节恶劣,但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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