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倒签有哪些实操技巧
相信hr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务中,常常因为各种原因,企业未能按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常常面临“双倍赔偿”的困境。那么,企业未能按时与员工者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补救呢?通常的做法有“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补签”与“倒签”的定义
补签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倒签
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可见,“倒签”与“补签”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写在真正签订合同之时,还是写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
补签劳动合同
打个比方:2016年1月1日入职,应该在一个月内(2016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hr忘记了,没签,到了2016年4月1日发现了,于是补签了一份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补签的日期就是2016年4月1日,但是,把合同的期限往前写,写到入职时,也就是说,合同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这个就叫补签。
倒签劳动合同
倒签劳动合同就是,不光合同期限写在法定期限内,比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签订日期也写在法定期限内,如:2016年4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不写2016年4月1日,写成2016年1月1日。这个就叫倒签。
“补签”vs“倒签”,hr该如何做?
“倒签”劳动合同后公司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因此,当公司与员工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时,hr采取补救措施时应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员工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将合同的签订时间写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因为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是为了督促公司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并不存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恶意,hr应该尽可能为公司减少双倍赔偿的风险。
案例
2011年2月1日,赵先生应聘至某职业学院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2012年1月20日,学校通知赵先生,到学校去补签劳动合同。当天,赵先生赶到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合同签订时间原本应该是2012年1月20日。
“但当时学校告诉我,日期应该写入职时间。也没说什么理由,让我签字就行。”赵先生说。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学校不再继续聘用其担任水电工。事后,赵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学校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被仲裁委驳回。随后,他将学校告到了法院。
但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上面那份劳动合同,称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赵先生却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在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最后,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提醒
如果补签合同,所填写的合同期限不是法定期限内,那么,法定期限之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单位还是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例子:2016年1月1日入职,2016年4月1日补签,补签的合同期限是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那么,对于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单位仍需支付。
实操技巧
现在很多劳动者都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要给二倍工资的,所以,如果你一点都不做掩饰的去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者可能会拒绝补签,或者,他要求补签的合同期限,从补签当时算起,那单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了,这样就达不到单位的目的。
所以,我们的补签要迂回,不能那么直接,要把我们的真实想法用其他事件来掩盖,比如:我们说公司福利,要给员工买商业保险,需要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完了,再跟这个员工说,哎呀,找不到你的合同了,让他补签一份,可能,这个员工不注意就补签了,这个就叫迂回作战。
风险提示
有小部分地区认为即使补签或倒签,也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当时得不到劳动合同的保护,单位仍需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所以,我们最好还是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是最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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