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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4577浏览2017-07-07

2002-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不定项选择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法律教育网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2002-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不定项选择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2013年)

(一)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

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交通肇事罪。

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b、c说法错误。甲为了超车,违反交通法规,只发生一次撞击,造成他人伤亡,主观心态是过失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

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

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交通肇事罪。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甲驾车逃逸后,急救人员5分钟后就赶到了现场。由此可见,甲驾车逃逸后并未导致被害人被延误救治,因而被害人死亡是由肇事行为造成的,不是由逃逸行为造成的。

选项d正确。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成立自首。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危险驾驶罪。

选项a正确。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规,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丙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52毫克,接近80毫克的两倍,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丙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属共同犯罪,因而丁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选项b错误。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行为人在第一次撞击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又加快车速,驾车狂奔,导致发生第二次以上的撞击。本案丙只发生一次撞击,并且没有逃跑,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选项c错误。结合事实

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因此无法认定丙的撞击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使是醉酒驾驶,并且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必须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如前所述,本案中无法认定丙的撞击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因而不能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d正确。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尽管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89.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选项a、b说法错误。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因而存在多种可能性:如果甲的撞击只是使乙遭受非致命伤,乙是因为受到丙的撞击而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甲撞击以后,丙撞击之前,乙就已经死亡,那么丙的撞击与乙的死亡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刑事诉讼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由于证据不足,以上两种情况都无法排除。刑事诉讼在事实不清时,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做有利于被告的处理:有罪、无罪不清的,按无罪处理;重罪、轻罪不清的,按轻罪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甲、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错误。从题目所给的信息来看,交警在处置现场过程中没有不当之处,因此,交警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只是略有超速,因而其虽然存在过错,但过错不严重。相反,与其撞击的甲超速行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激烈撞击,导致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由此可见,甲的过错非常严重。与乙撞击的丙严重醉酒,并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致丙受重伤。由此可见,丙的过错也非常严重。因而应认为,甲、丙的撞击阻断了乙自己的轻微过错与其死亡的因果关系。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b.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c.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d.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妨害作证罪、包庇罪。

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人自己妨害作证,只要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严重侵犯证人权利的手段,因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处理。

选项b说法错误。包庇罪是事后帮助犯,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包庇犯罪分子,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理论上认为,对犯罪分子本人不定包庇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选项c说法错误。成立教唆未遂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也就不构成教唆未遂。

选项d说法错误。丁既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也不构成包庇罪。因此,无所谓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王某乘人之危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b.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5万元,故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c.王某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为对方贩卖毒品起到了帮助作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

选项a说法错误。敲诈勒索罪,是指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通常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使被害人丧失某项利益,或者无法得到某项应当得到的利益。王某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为其冒名顶替,只是消极地不为其提供非法帮助,算不上威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选项b说法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并且数额较大,就构成诈骗罪,不管被害人是基于合法目的给付,还是基于非法目的给付,都构成诈骗罪。

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的规定,购买毒品自己吸食社会危害性很小,不构成犯罪。如果为了吸食,数量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选项d说法正确。窝藏毒品罪是事后帮助犯,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主体必须是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人,毒品犯罪分子为自己窝藏毒品不构成窝藏毒品罪。

(二)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2012年)

(一)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

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

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答案】ad

【考点】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数额、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

【解析】选项a正确。甲用真币换取高仿真假币,属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数额较大,构成购买假币罪。

选项b错误。计算假币数额时,以假币面额为标准计算,甲的犯罪数额为10万元,而非9万元。

选项c错误。保护管辖的适用的对象是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实施犯罪行为,甲是中国公民适用属人管辖原则,而非保护管辖原则。

选项d正确。甲将假币夹入书中从国外邮寄至国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甲成立走私假币罪。

87.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答案】bc

【考点】商业贿赂犯罪、使用假币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解析】选项a错误。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据此可知,行贿罪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赵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不能构成行贿罪,应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选项b正确。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应构成使用假币罪,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正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赵某非法收受甲的财物,为甲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选项d错误。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有此身份,因此,不构成此罪。

88.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答案】abc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选项a正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调味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选项b正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行为犯,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即构成该罪。甲明知“一滴香”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然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选项c正确。有毒、有害食品也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立案标准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选项d错误。对同一件商品既假冒注册商标,又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罚。但对于不同商品分别实施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行为的,数罪并罚。

89.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答案】d

【考点】强迫交易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抢司法解释》,下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本案中,甲的加盟店是从事正常商品交易的,并非以交易为幌子,其向张某索要的价款超出正常交易价格的百分之

二十,从常理上应该理解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90.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bc

【考点】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可知,对于民间借贷,法律并不禁止,只是对于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此,甲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选项b、c正确。甲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虚构事实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d错误。甲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就无所谓数罪并罚的问题了。

91.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

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答案】abc

【考点】集资诈骗罪

【解析】选项a正确。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可知,甲开始吸纳了社会资金1000万,后又吸纳了社会资金2000万,共吸纳了社会资金3000万。之后,用后吸纳的2000万资金中的1000万归还了之前吸纳的1000万资金,那么扣除已归还的数额后,还剩2000万的诈骗数额未还。因此,甲的集资诈骗数额是2000万。

选项c正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选项d错误。甲的死亡会导致其刑事责任的消灭,但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必然消灭,甲的死亡不影响对其余款的追缴。

(2011年)

(一)

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请回答第86—87题。

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6题)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答案】bcd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钱某因为甲的虚假表述产生误解,进而以高价买走壶,钱某的受骗交付财物与甲的隐瞒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7题)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

【答案】ab

【考点】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选项a正确。甲作为古玩店的老板,其对该画是否为赝品是明知的,在顾客李某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该画系名家亲笔,导致李某信以为真后高价买走。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选项b正确。标价高不意味着诈骗,因为不存在虚构事实且导致对方交付财物的可能,而且,购买人并不一定要以标价购买该画。但当李某询问时,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证实该画为名家所作时,就有了欺骗李某的故意,而且,甲也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故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

选项c错误。李某有错误认识,但还没有达到要交付财物的目的,正是因为甲的虚假证明才导致了李某维持其错误认识进而高价购买的结果。

选项d错误。二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若没有甲的虚假证据证明,则李某就不可能高价购买该画了。

(二)

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请回答第88—91题。

88.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8题)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答案】cd

【考点】拐卖妇女罪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b错误。这里的两罪并没有牵连关系,本案中,收买并非为了出卖,即收买行为既非出卖行为的手段行为也非原因行为,出卖是收买行为完成后临时起意的。

选项d正确。收买和拐卖妇女侵犯的客体都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二者的客体是相同的。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比收买妇女的法定刑重,因此,只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89.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89题)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答案】bcd

【考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周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应成立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90.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0题)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考点】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案中,丙是警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期间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应成立故意伤害罪,不再以刑讯逼供罪论处,也不能数罪并罚。

91.关于事实

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1题)

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

【考点】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解析】脱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本案中,乙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其从被关押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逃脱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从实践上看,主要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中,门卫丁仅是一个看门的临时工,不是负有监管在押人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应对丁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010年)

(一)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

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

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1-94题)

9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 )。

a.持有、使用假币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a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抢劫罪

「解析」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甲乙二人在被识破使用假币后,开车逃跑并致使丙摔成重伤,因甲乙二人之前行为是使用假币,而非盗窃、诈骗、抢夺,因此即使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不转化为抢劫罪。

92.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

「解析」本题中,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是明知且持放任的态度。因此甲的罪过形式为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考点」犯罪中止、共犯

「解析」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是共犯,乙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

94.对甲的定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抢夺罪、故意伤害罪

b.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持有、使用假币罪,交通肇事罪

d.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考点」使用假币罪、故意伤害罪

「解析」甲使用假币支付修车款,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可知,甲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和故意伤害罪。

(2009年)

(一)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

91.关于甲从公司提出公款20万元并将其中一部分行贿给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构成贪污罪,数额是20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不再单独定罪

b.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5万元,行贿15万元

c.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贪污数额是20万元,行贿15万元

d.甲对乙说过要“去把公司钱款补上”,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是20万元,再与行贿罪并罚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行贿罪。

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账目的方式侵吞公款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20万元。故bd错误。

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15万元。行贿罪与贪污罪之间并不是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c项正确。本题选择错误项,正确答案为abd.

92.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b.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c.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d.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受贿罪。

从题目内容可知,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题选择错误项,故abc为正确答案。

93.关于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丙构成受贿罪共犯

b.丙构成介绍贿赂罪

c.丙构成行贿罪共犯

d.丙没有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贿罪、共犯。

丙明知道甲向乙行贿还代其转托,实质上已经与甲形成了行贿的共同故意,所以丙成立行贿罪共犯。

94.关于甲得知财务部主任由他人担任后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甲的行为只构成放火罪

b.甲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c.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放火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放火罪、敲诈勒索罪。

甲以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乙索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放火罪数罪并罚,故abcd错误。

(2008年)

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a的说法错误。《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虽然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

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选项是cd.

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的说法正确。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对于此50万,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因此,对于这50万,甲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b的说法错误,c和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一)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

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法律教 育网|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丙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属于第二中情况,因此,正确答案是ac.

(2008年·四川)

9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

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

解析:选项a,被胁迫参加犯罪若作用大的不排除主犯,“胁从犯”以作用不大为前提。

选项b,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根据“作用”大小划分的,不是根据是否实行犯划分的。

选项c,高某中途加入犯罪,成立绑架罪共犯。

选项d,共犯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9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a项中,该咨询公司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b项中,单位被依法吊销就意味其在法律上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中,单位成立的瑕疵并不影响其具有法人资格,仍按照单位对待。因此,c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单位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说法错误。

(一)

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担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某日,乙找甲,说要贷款200万做生意,但无任何可抵押财产也无担保人,不符合信贷条件。乙表示若能贷出款来,就会给甲10万元作为辛苦费。于是甲嘱咐该合作社主管信贷的职员丙“一定办好此事”。丙无奈,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然放贷。乙当即给甲10万元,其余190万元贷后用于挥霍,经合作社多次催收,乙拒绝归还。请回答93-94题。

93.甲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是:

a.受贿罪

b.贷款诈骗罪

c.玩忽职守罪

d.违法发放贷款罪

答案:ad

解析:《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甲收受乙10万,利用职务便利为乙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受贿罪的罪名。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为乙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触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名。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94.对于乙、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构成行贿罪

c.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d.丙构成玩忽职守罪

答案:abc

解析: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题中,乙利用贿赂甲的方式来达到诈骗贷款的目的,因此,乙同时构成行贿罪和贷款诈骗罪。

丙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明知乙的贷款不符合条件,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乙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2007年)

(一)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94-97题。

94.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虽然乙将公款用于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但是甲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甲虽然不知道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供乙为营利活动,同样是挪用公款罪的一种情形,其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乙,其劝诱行为构成教唆;而且甲乙二人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综上,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甲利用职务之便,携带30万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甲的行为最初是挪用公款(100万)、之后是受贿(5万元),再然后是贪污(30万),其中,挪用70万的行为、受贿5万的行为和贪污30万的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因此应该各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d.这里注意甲挪用30万和贪污30万的行为,最终应该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既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此种情形属于贪污罪,那么针对该被携带潜逃的30万元,就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挪用公款和贪污并罚。d中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并罚针对的是30万的贪污和70万的挪用公款这两个行为的并罚。这道题主要考察的是有关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要考生准确掌握了这一司法解释,本题难度就不是很大。

95.关于乙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b.乙与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行为导致甲犯贪污罪,故乙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d.对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答案:ad

解析:本题中,虽然甲挪用公款时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实际上乙利用该挪用的公款进行了违法行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a的说法是正确的。乙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乙归还30万元公款的时候并不知道之后甲会携该30万元的公款潜逃,所以甲的贪污行为跟乙没有任何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再后其用挪用的公款进行毒品的贩卖,三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应该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6.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答案:bcd

解析: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题中,甲虽然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但是从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来看,其还是构成一般自首的,a的说法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甲提供线索抓获乙的行为属于立功,b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c的说法是正确的。乙就行贿的行为首先不成立一般自首,因为其是被动归案;而且其交代行贿罪的行为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所以也不成立特别自首,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97.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中,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甲乙二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a是错误的。另外,根据题干我们可以知道,乙得到巨款以后,只是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但是并告知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b有误。《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题中,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供资金账户,属于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编辑整理]根据第312条规定应当成立赃物犯罪,但是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更精确一点说,丙构成的是洗钱罪,而不成立赃物犯罪。

(2006年)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97.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c

解析: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98.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应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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