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可以送字条吗
刑事拘留可以送字条吗
看守所不能主动送东西,如果需要相关物品,看守所可以通知家人。
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物品管理规定》,能送及不能送的物品如下:
第二章常用物品管理
第五条 看守所可以准许在押人员将下列常用物品带入监室:
(一)衣、裤、鞋、袜、帽、被褥、眼镜(限塑料镜架和树脂镜片眼镜)等穿戴用品、寝具;
(二)脸盆、毛巾、牙膏、牙刷、护肤品、肥皂、洗衣粉、手纸等卫生、洗护用品及女性卫生用品(脸盆、牙膏、护肤品等限塑料制品或包装);
(三)碗、杯、调羹等餐具(限塑料制品);
(四)笔记本、纸张、笔(限塑料笔壳)等学习用品;
(五)食品、营养保健品。
第六条 除第五条(一)项所列物品及茶叶类泡饮食品(泡制好的饮品除外)、营养保健品可以由在押人员亲属送(寄)入外,其它物品原则上由看守所代为采购供应;确需由在押人员亲属送(寄)入的,应经所领导批准。由在押人员自费购买的物品,看守所供应价格不得高于本地零售市场价格,且不得再额外收取“代购费”、“辛苦费”等。
第七条 采购供应或代为购买的常用物品,看守所应严把采购关,保证安全。在押人员入所时携带及其亲属、律师送(寄)来的常用物品,看守所必须认真检查,防止违禁品、信件、纸条等夹带入监;缀有金属、带子等有碍安全构件的衣物、鞋帽等物品不准带入监室,确需带入的,应征得在押人员或送物人同意后清除有关构件。
第八条 看守所应根据监室管理需要,对准许带入监室的在押人员物品数量进行适当控制。因换季等原因暂时不用的衣、被等,要设置储存室代为妥善保管。
第九条 在押人员服用的营养保健品,在无碍安全的前提下,经看守所医生确认、所领导批准,可以准许在监室内适量存放,或由医生代为保管,于巡诊时发放。
第三章非常用物品管理
第十条 看守所禁止在押人员将下列非常用物品带入监室;发现带入的,应立即清理出监室:
(一)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身份证件,军队及政法、税务等执法部门的标志符号;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制发的制式服装;
(三)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
(四)首饰、手表;
(五)各类通讯工具;
(六)钥匙、收音机、音(视)频播放器、剃须刀、指甲钳、腰带;
(七)酒、香烟、火柴、打火机;
(八)其它非常用物品。
第十一条 对在押人员的非常用物品,看守所应代为妥善保管;不宜保存的,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亲属领回。
第十二条 对在押人员要求自行保存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如亲人相片等),必须确认其与案件无涉、于安全和管理无碍,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对在押人员亲属送来的药品,看守所应当查验在押人员原就诊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并检查确认未过保质期、包装完好后,由看守所医生代为保管,按时监督服用。
第十四条 对于速效救心丸一类的救急药品,看守所可以准许在押人员自己保管,但是剂量不得超过一次。其它药品不得在监室内留存。
第十五条 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因学习所需的电脑(不得具备无线上网功能)、数码产品以及各类移动存储介质,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可以准许带入监区。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