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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作品属于模型作品

3078浏览2018-01-18

知识产权一直为国家所重视,现在也越来越重视科技的创新发展,人才竞争激烈。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著作权是其中的一种。当然著作的作品种类也是繁多的。下面,就由裴亚飞律师为您讲解著作权中模型作品的相关知识。

一、模型作品的概念

“模型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明文列出的一种法定作品类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二、模型作品的特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模型作品”必须根据有“形状和结构”的“物体”制成,此“物体”显然是指具有长、宽、高的属性,占据一定物理空间的实物,而“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模型作品”也当然是三维的。因此,要制作“模型作品”,必须经过一个将实物按比例进行放大、缩小或按原尺寸制作的过程。

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模型作品”作为一种法定的作品类型,当然也必须具备独创性。

三、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4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5号可以看出,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是否可以同时存在一个作品上所持的态度是肯定的。具体是,其指出作品所有人在作品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其有权决定是否以该作品申请外观设计,并可以在符合专利法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时,获得专利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作品在申请专利时必须放弃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同一件作品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时,两种权利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权利界限有所区别,权利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权利人既可以选择保其中某一种权利,也可以选择同时保护两种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判断相关权利是否被侵犯,以及是否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则应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相同的经济损失,不予判决重复赔偿。与此对应,当某一种权利因故丧失后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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