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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立案的法律规定

905浏览2018-02-04

一、邮寄立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第二条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

第三条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第四条立案庭收到邮寄立案材料后,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应将案件基本案情、收到日期、审查情况、审查意见、处理结果等录入立案审判管理系统。

第五条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到法院进行身份审核,办理立案手续。

二、刑事立案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当然,立案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节。但是,在这一阶段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

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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