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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中哪些是附加刑

4175浏览2018-04-09

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刑法。在我国的刑法中,关于主刑和附加刑都有条例规定,那么我国主要的附加刑到底是指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邵阳律师将会在下面的文章中为大家解答疑问!

我国刑罚中哪些是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罚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讲到了这里,大家对于刑法中附加刑是哪些已经了解了吗?其实附加刑就三种,就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没收财产。那么知道了附加刑之外,上面也提供了主刑的种类,希望能够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大家持续关注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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