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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认定

811浏览2018-04-24

一、走私核材料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核材料通过国(边)境。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统称,最常见的如铀、钚等可发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铀、钚等元素的原矿石。

2、本罪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与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对象范围不同。本罪限于核材料,而后者还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险物质;

(2)后者不包括将核材料运输进出境,也不包括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核材料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核材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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