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手术 丈夫签字 真能规避 生育权纠纷吗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去年9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整整一年。从其出台之日起,“男人有了生育权”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
据北京晚报报道,近来,一些计划生育机构和医疗单位,为了规避所谓“生育权”纠纷,纷纷修改人流手术的签字程序———人流手术须经男方签字后方可实施。报道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孩子是夫妻两个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与否的权利。因此,按新法规,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或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病史、私自堕胎等,男方有权得到司法救助。
确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生育调节”一章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这一条,后来被许多媒体演化成法律首次承认“男人有了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否真的明确了男性的生育权?女方不愿生孩子私自堕胎男方真能得到司法救助吗?流产手术须经男方签字才可进行是否有法可依?记者从方方面面得到了不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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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字,等于给医院加了道“保险”
据医院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有不少丈夫再遇上妻子做人工流产未与自己商量,便以“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追究妻子及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而医院认为,有丈夫签字,就等于给医院加了道“保险”。于是,他们便推出了做流产手术先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
据悉,按照以往的医院惯例,一般只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重大手术,才需病人家属签字;而人流手术,一般是不在签字之列的。现在如果丈夫因故不能赶到医院签字,医院要求对方以授权或委托书的方式进行“签字”。
医院认为这是男性生育权被立法后,自己不得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因为按新法规,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或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病史、私自堕胎等,男方有权得到司法救助。而自己出台这一签字措施,就可巧妙地规避开夫妻之间的生育权纠纷。因为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确实出现了不少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与医疗机构“纠缠”不休的,使本来与此纠纷丝毫无关的医院也被卷入其中疲于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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