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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因病离世,教师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696浏览2016-06-10

[案情简介]

李某的父亲是南阳市宛城区某小学的一名退休老师,后该校划归南阳市高新区管理。2013年1月18日,李某的父亲病故,同年12月25日李某收到南阳高新区人社局发放的25064元抚恤金。

李某认为这笔抚恤金明显较少,他带着疑惑进行了询问,对方称是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发放的抚恤金。李某在仔细研究了相关政策后,认为自己父亲病故的抚恤金应当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发放,同时《教师法》规定教师要比照公务员待遇,即应当参照公务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再补发给自己69194元。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

退休教师因病死亡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退休费。

学校属于非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第四条规定,退休教师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费20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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