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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才不征收个税

1622浏览2018-03-07

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提供发票,才不征收个税

企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视企业规模大小及公司意愿而定,补助金额参差不齐。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分项目如住宿标准是多少钱一天,市内交通是多少钱一天等,也有的单位实行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钱,不再承担住宿、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但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一般都有明确标准,但各地视经济条件也不尽相同。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

1、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就是发票等)。

(1)出差过程中招待客户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费;

(2)出差参加相关经营活动的培训,出差费用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3)出差的相关费用中,取得住宿费专票和过路过桥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出差补助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老板及家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出差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还要缴纳个税的。

2、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所以,对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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