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 ABCD EFGH IJKL MNOP QRST UVWX YZ
  •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杭州
  • 广州
  • 深圳
  • 南京
  • 苏州
  • 成都
  • 武汉
  • 长沙
  • 西安
  • 济南
  • 郑州
  • 合肥
  • 南昌
  • 厦门
  • 福州
  • 长春
  • 哈尔滨
  • 沈阳
  • 贵阳
  • 昆明
  • 太原
  • 石家庄
  • 海口
  • 兰州
  • 西宁
  • 南宁
  • 银川
  • 拉萨
  • 乌鲁木齐
  • 呼和浩特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如何的

1926浏览2017-04-21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如何的

一、知识产权共同共有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共有财产为知识财产,不是物,在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中,权利人共有的是物,因此可以称为“共有物”;而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客体为知识财产,可以简称为“共有财产”,但不能称为“共有物”。

二、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知识产权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识产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继受取得。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识产权以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的方式。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如赠与或遗赠),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份额;

第二,两个以上主体约定,作为共同受让人受让知识产权;

第三,从单一主体的知识产权人处取得一定的知识产权份额。

(2)继承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多数继承人继承同一知识产权;

第二,继承已经死亡的共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份额。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里的“权利”,当然包含知识产权,尤其是对科技企业和品牌企业而言。因此,当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时,可以形成知识产权共有。当一个企业吸收或者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的企业是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则合并后的企业取代原共有人的地位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共有人。

综上可知,知识产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于对于知识产权共有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的法律常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快速咨询


请注意:为使您的问题快速得到律师解答,提交咨询即视为您已同意授权服务提供商获取您的联系方式。若不愿授权您可放弃咨询。
0/500
我同意授权当前服务提供方获取我的手机号用于咨询服务
立即咨询

快速找律师

查找
  • 全部专长
为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为法师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