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他人会受到哪些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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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的杨女士通过网络爆料称,从今年1月份开始到7月下旬,她的家门口连续遭到一名陌生男子以堵锁孔、泼粪、泼尿、扮鬼吓人等方式进行骚扰。杨女士表示,她前前后后被骚扰过十余次,几乎每次都遭到抹粪泼尿。
今年1月,杨女士家门的锁芯被堵,并有人留下纸条指责她破坏别人家庭。杨女士说自己并未与人有过这样的瓜葛,起初认为这是恶作剧或“搞错了”,并回复了纸条表明有误解可以当面说。但事情却越来越严重,家门继续遭到堵锁、泼尿、泼粪。
经核实,居住在大理市下关镇某小区的受害人杨女士报警称:有人多次在其家门口贴纸条、堵锁孔、泼粪、泼尿、扮鬼吓人的警情属实。警方分别以“公然侮辱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受理为治安案件查处。
大理警方经过现场勘查、大量走访调查、多方摸排等工作,锁定该小区住户王某某、男、43岁、北京市海淀区人,暂住在大理市下关镇某小区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31日15时许,民警通过大量工作将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查获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扮鬼伪装套脚的朔料袋、砸坏受害人摄像头所用的瓶子、堵塞锁眼用的502胶水、留纸条用的纸笔等作案工具。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供述:自己在居住的房间内,夜间经常听到房屋有敲打的声音,吵得自己无法入睡。其认为敲打声来源于周边住户家中,怀疑是周边住户故意制造敲打声骚扰自己,所以多次采取堵锁孔、泼尿、泼粪对杨女士等住户进行侵害。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因构成侮辱,故意损毁财物被大理警方行政拘留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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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侮辱定义为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触犯《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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