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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

1204浏览2017-06-01

案情

广宝莱公司与姚某、魏某发生劳动争议后,姚某、魏某于2009年5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广宝莱公司与姚某、魏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姚某、魏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之后,广宝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姚某、魏某在收到中院裁定后,于2009年8月27日申请撤诉并被准许。广宝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广宝莱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宝莱公司的起诉。

一审裁定送达后,广宝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应当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认为:姚某、魏某申请撤诉并被准许,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广宝莱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广宝莱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一审法院受理条件,一审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是因终局仲裁裁决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过去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姚某、魏某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广宝莱公司遂后向中院提起了诉讼也被受理。中院受理后,作出了终结诉讼的裁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已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中院不应受理。用人单位可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二种观点: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已提起诉讼,中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理。认为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不产生法律效力,终局裁决也是如此。因此,终局裁决在劳动者提起诉讼后即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要求撤销的前提已经丧失,故可以告知用人单位撤回起诉或者驳回其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已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中院不论是否知情劳动者已提起诉讼,均可以受理。但受理后,不应作终结诉讼或驳回其起诉,而应中止诉讼,待一审法院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作出实体裁决后,再终结诉讼或驳回其起诉。如果劳动者申请撤诉并被准许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院则恢复审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并不是绝对失去法律效力。本案劳动者提起诉讼又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劳动者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在法院没有作出实体裁判时,仲裁裁决是一种效力待定。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因用人单位只有三十日的起诉期间,超过该期间将丧失诉权,所以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中院应受理,在基层法院没有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没有作出实体裁判时,应中止诉讼。本案中,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在实体没有作出裁决时,中院裁定终结诉讼。而劳动者又申请撤诉并被准许。依据最高院的解释,此时仲裁裁决发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也因此丧失了诉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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