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和谅解的区别
2285浏览2017-06-03
1、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谅解和刑事和解,有无区别?
很多人认为,“和解”与“调解”在刑事案件中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和解”等同于“谅解”。该观点显然不正确,谅解属于私了,而和解属于公了,有本质区别。
被害人谅解:一般认为,被害人谅解包括单方谅解行为、特别谅解行为、出于谅解的不追究行为。特别谅解即刑事和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被害人谅解”程序,《量刑指导》中的被害人谅解,应当是指单方谅解行为,属于未经司法机关认可的民间“私了”行为。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2、什么阶段可以达成刑事和解?
侦查(公安)、审查起诉(检察院)、审判(法院)三个阶段均可以达成刑事和解。
3、达成刑事和解,对被告人有什么好处?
对符合条件且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不起诉;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应当);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缓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免刑)。
4、被害人接受赔偿,协议中约定双方不得反悔,该协议属于民事赔偿协议还是刑事和解书?
属于民事赔偿协议。
5、被害人接受赔偿并自愿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该《谅解书》属于谅解还是刑事和解?
属于谅解书。
6、出具《谅解书》后能否反悔?
可以。由于谅解书属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自愿性、合法性往往存疑,即使被告人已履行《谅解书》约定的赔偿内容,被害人仍然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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