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外债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外债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
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这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在诉讼中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对外产生的债务,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业主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城堡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且业主有过错,故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于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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