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会见服刑人员的人有哪些
一、可以会见服刑人员的人有哪些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社会团体人员等的人可以向监狱申请探视服刑人员,探视服刑有员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依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条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本人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罪犯的亲属、监护人,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
二、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
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近些年,民政部陆续接到地方民政厅(局)和一些监狱管理部门关于服刑人员能否结婚的请示和询问请示和询问中要求结婚的服刑人员,有的在服刑前已经与另一方恋爱或同居多年;有的已按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甚至已生儿育女,现双方均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的是在服刑后办了离婚手续,现双方要求复婚。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保障服刑人员的婚姻自由,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有利于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因此,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三、服刑人员减刑的情形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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