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和共同还款人有什么区别
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
一,在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第一债务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他们必须在借款合同书上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盖手印,同借款人债权、债务、义务同等。
第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为贷款申请表上参与还款人中除主贷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借款合同中共同还款人处签字,同时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出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银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还款人。
第三债务人: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如果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都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是以当事人明确的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它是保证人基于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而承担的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要求对方对待给付的请求权。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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