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1、“存款自愿”是指储蓄必须出于存款者的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其他人参加储蓄。个人是否储蓄,选择哪一家储蓄机构,选择何种储蓄方式,存储数额、期限等都由储户个人来选择决定。
2、“取款自由”是指储户什么时候取款,提取多少存款,都由储户自己决定,银行和其他人都不得干预和查问。即使未到期得存款,储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按规定手续提前提取,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
3、“存款有息”是指存款人对于其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有按照规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获取利息的权利。这说明银行和存款人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
4、“为存款人保密”是指商银行业对存款人的姓名、住址、存款金额、储蓄种类、存款次数、提取情况、印鉴以及其他各种情况都要严格的保守秘密,不得披露。对个人储蓄银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原则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有四点:
一是表现为资本间的信用中介。即通过吸收存款,商业银行的职能有哪些?集中社会上的一切闲散或闲置的货币资本,并将其转化为贷款提供给那些职能资本家使用.从而成为货币资本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一种中介机构。
二是表现为资本间的支付中介。商业银行为各种资本的拥有者开立账户,为各资本间办理货币结算和货币收付.成为职能资本的支付中介。
三是为储蓄、投资与信贷相互转化的集道。
四是创造信用流通的工其。商业银行是银行券和存款货币的创始者.但后来由于银行发行券的权益受到严格管制并被基本取消.但其在组织支票转账的基础上,仍具有创造存欲货币的能力。
所以概括起来,商业银行就其对经济的本质作用而言,它是“金融的中介人”;就其业务功能而言,商业银行区别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唯一能够收受、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的金融媒介体。这一点在不少西方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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