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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潮南区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718浏览2018-08-13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1)通过窗口提交的:按照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后的填写说明填写。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3)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1)通过窗口提交的: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1)通过窗口提交的: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8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通过窗口提交的: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应提交此项申请材料。 (2)通过网上提交的,办理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9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通过窗口提交的: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 (2)通过网上提交的,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0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1 营业执照正本,已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一并提交副本。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工商局窗口(http://wsnj.gdgs.gov.cn/cicnet/main.jsp)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通知书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营业执照》,有效期:无。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营业执照》,有效期:无。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峡山工商所、司马浦工商所、陈店工商所、仙城工商所、两英工商所、胪岗工商所、成田工商所、陇田工商所、雷岭工商所、井都工商所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环节 核准登记环节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 收费标准 每户每次收费10元。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14号

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以上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号

附件1第二条?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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