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1)因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范围或使道路封闭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2)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占用挖掘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3)设计、施工方案符合相关的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4)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5)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6)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7)申请人与公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城市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8)原则上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9)在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的工程项目,应征得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桥梁、隧道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10)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涉及增加桥梁荷载或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11)不得在桥梁上加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12)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挖掘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13)申请在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合同(协议)。(14)因重大型庆典等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的,需提供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有效证明文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15)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16)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挖掘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17)跨越、穿越城市道路增设管线的,应探明设置管线周边现有的各类管线设施的走向、位置、埋深等情况。(18)不得影响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和养护维修。(19)涉及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符合占用挖掘公路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20)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21)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且不得横向设置、严重妨碍机动车、行人通过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保障人行道和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22)除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沿路建筑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1)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2)占用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3)占用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4)占用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和防火通道,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路段的;5)占用进水口、窨井、检查井、防汛墙、驳岸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6)占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7)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23)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宣传牌等宣传物横越城市道路上方空间设置的,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7米,城市主干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次干道、支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24)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含交通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绿化、路灯、灯光景观等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有符合要求的日常养护作业方案,能保证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以及养护作业人员安全。2)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3)除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外,日常养护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在交通高峰期。4)在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日常养护作业批准期限与养护合同期限一致。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
1.按要求填写,并签名、盖章; 2.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或者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上免费下载。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材料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
(1)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 (2)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占用道路设置指示牌、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变压器房、环卫工具房、围合式管理围墙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规划管理部门) 4 具有公路或市政道路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道路设计文件和图纸
1.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2.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区域路网平面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工程平面设计图、工程结构设计图、交通设施现状布置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道路修复设计图等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设计单位) 5 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公路或市政道路资质证书
加盖单位公章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住建部门) 6 施工组织方案
1.盖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2.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档的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段施工方案。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设计单位) 7 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
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
0 1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设计单位) 8 交通疏解方案
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 9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
收复印件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 10 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设计单位) 11 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设计单位) 12 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保护方案编制单位) 13 日常养护作业方案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日常养护作业方案编制单位) 14 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0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住建部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根据提示准备申请材料,自愿选择到窗口或邮寄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预审,根据申请人的选择要求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者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核查结论。
4.决定。批准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救济途径。
特殊环节
有无特殊环节 有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规定和要求 审查量化表 书面核查 4 工作日 实地核查 8 工作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 12 工作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 特殊程序包括书面核查和实地勘察
四、办理地点
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环节 决定环节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 广东省建委粤建建字〔1997〕31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深圳市造价站深建价[2001]11号《关于公布〈深圳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单价(试行)〉的通知》全文。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6]104号
全文?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建委(城建、城规、公用局),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严格控制占用和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修复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市政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而不能按要求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自行修复的,不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
城市公共汽车占用道路暂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代表公安、市政部门统一收取。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部门收取。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公安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五、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公安、市政部门用于城市市政建设、道路管理和养护维修,具体分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支出由公安、市政部门分别编制计划报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物价、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接受监督。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也应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由市政部门按规定用于被挖掘道路的修复。
六、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1999年)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1999年)
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邮筒、废物箱、电话亭、岗亭、杆线、管道等市政设施的,应当征得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单位在迁移和拆除上述设施时,应当清除废弃的杆线、基座等各种遗留物,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及时拆除、迁移上述设施。 第二十九条 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的,架设单位应当向管理该桥梁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架设,并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城市桥梁改建、扩建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拆除、迁移管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 (二)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进行围挡作业。需要改变范围、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未损坏城市道路路面的地下管道顶进、暗挖等管线工程外,应当向道路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年限加收1-5倍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上缴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修复。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产权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须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施工计划报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挖掘计划协调会。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及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并在不中断交通的前提下实行封闭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检查验 收。道路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组织修复,恢复道路原状。 城市道路施工期限在10日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日向社会公示,并在施工现场悬挂标牌,每日公示施工进度。 城市道路施工前,建设单位或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各类建筑工程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9年)
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 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 第二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 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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