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结婚政审什么
一、部队结婚政审什么
1、确认民族和国籍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首先需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另外,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且在一方为少数民族是必须争取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
2、确认工作性质和家庭社会情况
一方的工作涉嫌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且本身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直系亲属具有刑事犯罪的不得结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3、确认身体状况
若一方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不得结婚的疾病,则不得结婚。其中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
二、军婚政审流程
1、军人一方写结婚申请,到政治处领取相关表格;
2、非军人一方在《结婚函调证明》上盖章,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政治处上交师政治部,由师政治部开出军人一方结婚证明材料;
4、进行婚检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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