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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省产假国家规定,河南省产假规定多少天

1001浏览2019-08-13

2017年河南省产假是:

根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享受其增加的假期;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六)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女职工在产后的哺乳期内也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

根据《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婴儿满1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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