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限制减刑规定有哪些
3540浏览2019-08-13
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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