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退役军人何时认定
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07年9月15日前将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6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
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
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
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界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
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82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3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面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8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8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二)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下军事演**的退役人员;
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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