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基数
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广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的300%(2000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3100元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2016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99元调整。
3、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按照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资1720元确定。
4、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75%(4544元/月)确定。
5、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300%(18177元/月)确定,下限按照2017年佛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60%(3635元/月)确定。
备注: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8自然年度(即2018年1月至12月)调整。其他险种的缴费基数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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