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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时间限制

2327浏览2024-06-18

伤情鉴定的时间限制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根据规定,伤情鉴定需在24小时内委托、3日内出具文书。条件允许时应即时进行鉴定,否则需在7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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