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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1388浏览2024-07-23

一、哈尔滨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比例
1、门诊统筹补偿
(1)乡镇医院门诊
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2)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
4、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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