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如何规定法定节假日
223浏览2018-05-12
法定节假日主要用于加班费的计算: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为:(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为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劳动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农历端午节当日);
(六)中秋节;中秋节放假1天(为农历的中秋节当日);
(七)国庆节;国庆节放假3天(为每年的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妇女节为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天,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天,则不补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发3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