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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规定法定节假日

223浏览2018-05-12

法定节假日主要用于加班费的计算: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为:(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为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劳动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农历端午节当日);

(六)中秋节;中秋节放假1天(为农历的中秋节当日);

(七)国庆节;国庆节放假3天(为每年的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妇女节为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天,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天,则不补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发3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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