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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有哪些

195浏览2018-10-11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为生效要件。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偿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外,根据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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