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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能主动提出离婚吗

1475浏览2018-12-03

军队是国家稳定的基石,但为了保卫国家,军人又常常付出巨大的个人牺牲,尤其是在婚姻与家庭等方面。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经过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所谓“军方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知,军嫂想要离婚,要么与军人一方协商一致,即军人一方同意离婚,要么有证据证明军人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的情形。否则,法院将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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