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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超速酿车祸管理方是否应担主责

1557浏览2017-05-13

导读:重庆涂先生驾车途经高速公路隧道时,轧上路面疑似卫星接收器的障碍物撞上隧道壁,导致自己和妻子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向高速路管理方索赔。

日前,重庆五中院了对这起高速公路管理责任纠纷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认定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有义务保障道路畅通无障碍,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涂先生驾驶小汽车在石龙隧道以时速120公里/小时超速行驶。行至左侧车道,路面出现一个白色障碍物,小车躲避不及,失控撞上隧道壁,涂先生和妻子当场死亡。

经查,肇事障碍物是一直径超过一米的圆形、疑似卫星接收器的物体。执法人员出具的证据显示,驾驶人虽超速行驶,但路面障碍物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

死者家属认为,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没有及时排除路面障碍物,确保车辆安全通行,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721824.5元的80%,计577459.6元。

高速公路管理方称,交通事故是由路面遗失物造成的,事故赔偿责任应由遗失物主人承担。驾驶员超速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巴南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属于经营性收费公路,道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高速路管理方不能证明造成本次事故的疑似卫星接收器,从哪部机动车遗失,何时遗失,也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及时清除杂物、保持公路良好状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南方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五中院法官告诉本报记者,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者负有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义务。

本案中,高速公路集团南方分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没能及时发现引发事故的遗失物,及时进行清除,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应对管理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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