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过期不还会怎么样
房贷过期没有按时还款会怎样
如果发生恶意欠款的情况下,银行会如何处理呢?你第一次没有归还你的贷款,银行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并提醒你需要按时还款,同时会产生罚息。
连续三次以上,你这笔贷款的银行客户经理就会直接给你打电话开始催你按时还款,还会上门催缴贷款。同时,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将会被罚息。
达到六次以上,银行就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到时就会有银行的律师开始给你打电话向你提示不按时还款的后果很严重,这期间你的抵押房产将会被冻结与你协商之后的还款事宜。
协商之后,作为借款人还不能还款,银行将会通过法律程序对房产进行拍卖,担保人要连带追偿责任。
借款人今后将无法获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个人征信系统中也会出现不良记录一旦出现信用污点,即便是后来将贷款补上,信用污点也会跟随着借款人长达五年之久。
无法按时还款怎么办
如果真是遇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贷时可以提前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延长贷款期限条件是:
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般;
长期贷款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借款人未申请延期贷款或申请延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的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所以借款人一定要在确定自己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就可以避免大麻烦了。
分期贷款不还会遭遇什么?
1、逾期超过还款日,前期电话催收
24小时不停的拨打您和您家人的电话号码,并且采用多方施压的手段,直到您还款为止。
如果您提供的资料失联了,那么您就更麻烦了,一些公司会采用一些特殊渠道找到您的其它联系方式,或者您的公司单位,查询到您老家街道办的电话或者村里的电话,不停的拨打电话催收。
2、法院起诉
打官司,合同上白纸黑字都有签名,打官司要钱吧?聘请律师要钱吧?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都要钱吧,你欠款不还,官司一定赢不了,还有可能会遭到牢狱之灾。
还不起房贷可以解约吗
1、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房屋套数加以限制,或提升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购房门槛;
2、提升2套以上房产的贷款申请的首付比例。
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也就是说,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不能订立贷款合同,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订立贷款合同,双方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那么,政府的提高首付比例的限贷政策,是否属于不能订立贷款合同的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这个问题各地有不同的规定,目前除了上海高院不认同外,各地高院基本认同可以“以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是江苏高院发布的“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以判例的形式认为调控政策应当认定为系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对买方诉请解除合同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只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家(买受人)主张因政府调控措施中的限贷政策,导致无履约能力,要求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家(开发商)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法院可以支持。
对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家(买受人)以信贷政策变化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买家(买受人)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开发商)明知且接受其实际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不过,还是要告诉各位买家:解除合同的诉请可获支持不假,但诉讼实践中处理起来可不易:
1、对于因限贷导致无履约能力请求解除合同的,买房人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根据高法院发布的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的规定,合同中有按揭贷款付款约定的,买受人要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导致无履约能力的,请求解除合同才可以得到支持;无按揭贷款付款约定的,买受人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明知且接受其实际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2、对于买受人购买性住房的,出卖人在合同解除后请求买受人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定金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定金数额为限,没有约定定金的,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对购买性住房的,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此,江苏高院也认为,国家出台房产新政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上的不理智行为,政策的出台系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若因房产新政致已经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买方要求卖方退还已收房款,符合情理,应予支持;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确有损失,也可视情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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