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取水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日取地表水不满5万立方米的取水; 2)总装机不满5000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单井不满2千立方米、单位井群不满1万立方米的取水。 4)设计灌溉面积不满5万亩的农业取水;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函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公函中对项目概况、申请涉水主要事项进行说明。对于补办取水许可的项目,要对取水许可办理情况、历年取水量、取水计量设备安装情况、历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等进行说明;对于水、火电厂,需补充建成投产时间、发电机组类型、装机容量、取水方式、冷却方式等情况的说明;若是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需补充说明供水范围。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取水许可申请书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原件,纸质材料一式3份,电子文件1份。要求填写完整,数据有依据,有申请单位盖章,有取水和退水口位置的附图;若是涉及自来水厂取水的,需在取水申请书的取水标的中填写“公共用水”栏。
3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审批机关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意见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审批、核准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对于已核准、立项的项目,提供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属于备案的项目,须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属于从水库或自来水厂等水源工程取水的)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复印件。若水源取自水库、灌渠等水利工程或自来水、中水等的,提供相关协议。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退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的相关协议、入河排污口登记或批准文件、环保部门排污许可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8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9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0 取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0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1 如涉及取水许可事项变更,须提交变更文件,并在申请函中提出变更申请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2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等说明(原件,一式1份);若上述相关说明中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则还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一式1份)。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开平市水务局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取水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上填写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水行政许可材料接收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取水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上填写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1994年)
全文 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珠江流域(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在珠江流域(片)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域(片)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西江干流
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 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 m3/s以上(电灌)和30 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二)北江干流
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 m3/s以上(电灌)和30 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
(三)南盘江、红水河
南盘江黄泥河口至红水河曹渡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m3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 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东江、韩江、北盘江、都柳江、贺江、涟江等跨省(自治区)河流以及北江思贤滘以上干流河段,根据现实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可视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要时,再确定指定河段及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
四、珠江流域(片)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
括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上述第二条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
1.凡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2.每年年终,由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六、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七、珠江水利委员会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片)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珠江流域(片)实施细则。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珠江流域(片)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珠江流域(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 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一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二条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 )(2015年)
第二十八条 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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