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 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法人证书或身份证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申请人 2 工商营业执照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行政机关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行政机关 4 林权证或林地权属证明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申请人 5 其他材料(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行政机关(四会市林业局) 6 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行政机关(四会市林业局) 7 其他材料(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行政处罚文书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凭证,或公安机关的立案文书和移交检查机关的相关处理材料)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行政机关(四会市林业局) 8 其他材料(被用地单位须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须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提供原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须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申请人 9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聘请有资质的造林单位编写)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企事业单位(四会市林业局) 10 属于取土项目的,除了提供发改等部门的批文外,还需提交国土局同意取土的函,以及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单位需盖章)。属其它项目的,除了提供发改等部门的批文外,需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单位需盖章)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申请人 11 用地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提供此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申请人 12 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页数多的材料正反两面复印)
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林业局人员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的印章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页数多的材料正反两面复印)
1 4 纸质 申请人 13 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
提供原件(送省的一式四份,送国家一式五份)
1 4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该事项必须现场提交纸质资料,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需由行政服务中心人员当面核实后退回原件,送省一式四份,
送国家一式五份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公章和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林地申请表》里的包括面积和地类等相关内容也需林业部门实地核查后填写,再由申请单位盖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也需林业部门实地核查绘图后交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联系被使用林地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回。综上所述,因此不能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肇庆市林业局。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四会市林业局领取办理结果(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四会市林业局审批发证;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上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12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环节 受理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收费标准
1、按国家标准下限的1.5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2、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的,按照第1条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
第1、2条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
第1、2条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
第1、2条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财农[2017]54号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附件
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分三个档次,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珠三角6市按照国家标准下限的2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二)惠州、江门、肇庆等珠三角3市按国家标准下限的1.5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三)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粤东西北12市按国家标准下限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即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加倍和免征范围。对于加倍或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规定执行。
三、征收时间。本标准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2.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厅 2017年2月28日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财税〔2015〕122号
财税[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八、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15年)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
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
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2008年)
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已经2005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65项)
二、省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397项)
三、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143项)
四、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目录(31项)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2015年)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为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 与永久占用林地相比,临时占用林地虽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但临时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特别是有些临时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消除。由于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当前一些地方存在未经批准随意临时占用林地、以临时占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选址不合理、不按批准内容使用、期满不办手续继续使用、使用结束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按时交还林权所有者等现象,从而造成了林地和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把审批关,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二、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质量好的林地,尽量不占用天然林和乔木林地。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ⅲ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三、切实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人应当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对于依法设立安全保护区按临时用地办理手续的特殊占地(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需要提供有关规定要求的补偿协议或证明。对于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要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对于当地乡(镇)村、组同意,不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便道地等,应当由乡、村或县有关部门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交临时占用林地与永久占用林地的差额费用,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不得以临时占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得批准对林地表土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建设项目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对存在未批先占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延续临时占用林地先行占用的,必须依法查处后再办理延续审批手续。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政策,建设项目(不含涉密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落实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 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临时占用林地单位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临时占用林地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对出现违法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临时占用林地单位要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贯穿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设计时,应当尽可能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在选址时,尽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合理确定取土深度,严防和杜绝随意使用或扩大临时用地的规模。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占用林地合同约定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林地,对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占用林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
五、健全并落实临时占用林地监管机制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行政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县(市、区)存在多起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实行区域限批。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的日常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林地。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将处理结果归档,允许公众查询。建立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制度,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工作。对本辖区多次发生违法临时占用林地、或期满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或者对违法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未经审批临时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 2015年8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2015年)
财税[201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多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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