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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无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4528浏览2012-11-27

实务中,经常有公司在员工管理手册中规定“员工旷工达三天以上(含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当员工出现上述规定的旷工情形时,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员工对此决定不服,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员工通常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下面就上述劳动争议在实务中碰到的一些问题与大家分享。

一、举证

公司以“员工旷工三天以上”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就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公司会提交《员工手册》、《电子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方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员工手册》非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电子考勤记录》系单方出具,没有员工签名确认。那么,法院通常会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将不被认可。

因此,公司在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足以被采信和认可。

二、法律关系的认定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不被认可,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1、如果员工在争议的旷工日期之后一直未回或未要求回公司上班,而是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而实务中对此则认定为“视为由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需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员工在争议的旷工日期后要求回公司上班,并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提起劳动仲裁,那么在此情况下,一旦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不被认可,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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